(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正权与乔德怀、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权,乔德怀,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74号原告杨正权。委托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德怀。被告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德怀。原告杨正权与被告乔德怀、江苏环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宇金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正权诉称:被告乔德怀自2013年9月份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6836800元,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若逾期不归还,需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江苏环宇金融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延期支付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两被告均在借据上签名、盖章。此后被告乔德怀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乔德怀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屡次催讨,被告未加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乔德怀归还原告借款69368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307656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3日,之后按照借款金额的年利率的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江苏环宇金融公司对被告乔德怀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乔德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立案侦查,原告杨正权就本案借款事实已经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报案,并向该局提供本案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本院认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正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晓鹏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