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8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钟传荣与内江市凯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传荣,内江市凯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824-3号原告钟传荣,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市凯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260号。被告张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2段19号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传荣诉被告内江市凯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传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钟传荣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远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