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冰琪与珠海市深九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290-1号申请执行人:曾冰琪,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实验区。公民身份号码:×××0424。被执行人:珠海市深九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潘彩龙。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1142号仲裁裁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深九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五洲康城支行的账户44×××28内存款人民币801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