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大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大林。执行依据:(2015)泰知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000元,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执行情况: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大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知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