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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大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大林。执行依据:(2015)泰知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000元,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执行情况: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大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知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