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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树论与烟台瑞祥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论,烟台瑞祥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周树论。委托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瑞祥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东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937692-X。委托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树论与被告烟台瑞祥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栖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6×××09的存款9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车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烟台瑞祥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6×××09的查封。解除对被告烟台瑞祥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宋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