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涵与被告苏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涵,苏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林涵,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旖旎,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被告苏丽明,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斌,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林涵诉被告苏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苏丽明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户籍虽为德化县葛坑镇富地村,但离开住所地到福州工作十余年,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一直居住在晋安区象园街道菊园社区杏园新村3座403室,期间于2012年6月5日在福州市成立福州永晟达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提供了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菊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福州永晟达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证实其主张。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普通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一般的地域管辖。被告苏丽明住所地为德化县葛坑镇富地村,但离开住所地至福州市生活工作多年,福州市晋安区系其经常居住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第一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苏丽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珮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