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高婷婷与郅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婷婷,郅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高婷婷被告郅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婷婷与被告郅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杨西云人民陪审员 赵凤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