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469-1号申请人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方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芜湖市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张金龙,总经理。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