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小龙与朱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龙,朱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刘小龙,男,汉族。被告朱成杰,男,汉族。原告刘小龙与被告朱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耀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成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龙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朱成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小龙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朱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