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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魏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90-2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魏某,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行非审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在濉溪县农商银行白沙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某在在濉溪县农商银行白沙支行账号××××××××××××××××××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民代���审判员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