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古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登来、刘道权与被告古丈县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来,刘道权,古丈县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刘登来。原告刘道权。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古丈县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登来、刘道权与被告古丈县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登来、刘道权诉称,2012年8月10日,原告与吴成日签约接到与原告的九源-蓝庭国际(古丈县竹溪苑4#商住楼)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5460m2,约定2013年7月底完工,约定包工价238元/m2,折合人工工资150元/天-人。2012年9月1日开工,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2013年11月底吴成日撤出,原告与被告直接发生关系,2014年7月工程完工,但被告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不与结算,另有10万元的工程量变更增加不计。而从2013年6月底开始工人工资大幅上升,到工程完工时工人工资达到200元/天-人,折合建筑面积应增加30元/m2。现原告粗略估算按老价格计算被告尚欠款60-70万元,少计工程量10万元,工资调差105万元。故先以177万元额度起诉,以最后结算为准。现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7万元(以最终结算数为准)和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刘登来、刘道权起诉的被告古丈县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登来、刘道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元渊代理审判员  杨国燕人民陪审员  石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