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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邸某某、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立字第3号起诉人邸某某。起诉人张某某。起诉人诉称:一、2010年6月1日,唐山市路南区小山办事处将署名唐山市路南区陶瓷城区域改造办公室,作出的《致汽车文化展示园二期改造区域广大居民的一封信》送达给起诉人邸某某与张某某。起诉人认为具体到哪签协议,与谁签协议没写明。2010年6月3日,唐山市路南区小山办事处又将署名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作出的《关于汽车文化展示园二期改造区域内平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署协议的公告》送达给起诉人。公告的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对起诉人居住的区域建汽车文化展示园二期项目改造,要求居民持相关证件到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起诉人认为与谁签协议没写明,因此不知道哪去签,未能签署拆迁补偿协议。2010年6月13日,唐山市路南区小山办事处又将署名唐山市路南区陶瓷城区域改造办公室做出的通知,送达起诉人,内容是关于拆迁奖励变更的通知。起诉人认为,该通知有了明确的签约地点,是到指挥部签约,但指挥部在哪起诉人不知道,仍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二、起诉人邸某某与张某某被小山办事处拆除了生活用水的管道设施、供电线、电视线路、固话线等设施,故起诉人邸某某与张某某要求小山办事处恢复起诉人的上述请求的设施,请求法院判令所请。本院认为:起诉人邸某某、张某某与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唐山市路南区小山办事处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邸某某与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