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3023号-5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华资贸易有限公司,钟德伦,钟建华,刘丽仙,邓映梅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华资贸易有限公司,钟建华,邓映梅,刘丽仙,钟德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023号-5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建华。被执行人钟建华,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映梅,女,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丽仙,女,汉族,1952年6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钟德伦,男,汉族,1948年7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华资贸易有限公司、钟建华、邓映梅、刘丽仙、钟德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佛山市华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及支付律师费20048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钟建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号毅怡新天地广场首层A022号商铺在最高额5614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钟建华、邓映梅、刘丽仙、钟德伦对上述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7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55023.68元。依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佛城法执变申字第49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该裁定现已送达生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8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建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号毅怡新天地广场首层A022号商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依法查封的上述财产委托有关机构评估、拍卖,评估值为4378000元(基准日为2014年6月12日),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280192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裁定变卖被执行人钟建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号毅怡新天地广场首层A022号商铺,变卖价为2801920元,并于2014年11月25日发布变卖公告。变卖期限六十日届满仍无人应买。依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裁定将被执行人钟建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号毅怡新天地广场首层A022号商铺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的相应债务,抵偿金额为2758055.8元(为变卖价2801920元在扣除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垫付的相应执行费30419.2元和房屋评估费13445元后的剩余价额)。另外,本院在(2013)佛城法执字第3259号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钟建华与邓映梅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3号首层1AP40商铺,得拍卖款890000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143302.2元(诉讼费51938元)。又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资贸易有限公司、钟建华、刘丽仙、邓映梅、钟德伦的现住所且邓映梅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F座305房、钟德伦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红棉西路二十七巷5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委托该院执行,该院于2013年12月11日回函称,该院正另案处理上述两处房屋,待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除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0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郑泽坚审判员 赵昌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