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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岳群力诉赖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群力,赖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岳��力,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赖春生,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群力诉被告赖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尚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群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实际收取82元,由原告岳群力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