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岳群力诉赖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群力,赖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岳��力,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赖春生,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群力诉被告赖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尚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群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实际收取82元,由原告岳群力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