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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光,系凌海市翠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