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国初诉古云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国初,古云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振灯,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云锋,男,汉族。上诉人谢国初与被上诉人古云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余振灯,被上诉人古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兴建的座落在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长坑里二期501号房屋,总价款161240元,被告负责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装修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告未按时办理好房产证。经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核实,涉案房屋是由被告兴建,该房屋用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施工报建等手续。该局于2014年8月4日作出龙住建处(2014)32号行政处罚,对被告处以罚款185296元的行政处罚。被告至今未缴纳罚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书》,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关于要求古云锋办理房产证问题的答复》、龙住建处(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事��陈述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用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施工报建等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当事人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国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全额退回给原告谢国初。谢国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并裁定责令古云锋依照相关规定尽快补办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书,缴交建筑安装税以及缴交县住房建设局行政处罚款项等相关材料,争取在法院规定的限期内办好房产证。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切办证费用。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双方约定许诺的办好房产证日期的违约责任,赔偿每户违约金壹万元给上诉人。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古云锋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是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造成暂时办不出房产证给上诉人,本案应是合同纠纷,应责令开发商依法履行合同的许诺和义务责任,补办和完善相关规定办证有关手续并办好房产证,补救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于被上诉人单方违约,诱发的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侵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古云锋购房合同书是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方面,上诉人已按约定及时地付清了购房款(注:根据双方约定:剩下一万元待至交付��产证时付清的例外);因被上诉人违反了合同中第七条的合同约定,未将房产证交给上诉人,整栋楼无法领到房产证的受害业主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住建局责令其依照相关规定尽快完善相关材料,办好房产证给各业主,由于被上诉人不去补办手续,县住建局以龙住建(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对被上诉人处以185296元行政罚款。本案不是违法建筑,是属于建房手续不齐全,需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公正裁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正当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古云锋答辩称,由于“三打两建”运动导致有些办证业务停办,后又因办证成本增大无法支付巨额办证费用而未能按时办好房产证,现正想办法筹集资金办理房产证。本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未���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报建等手续,该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标的物违法,禁止流通。但程序违法的建筑物是可以补办手续后转化为合法建筑。故该房屋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其建筑物性质后,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健生审 判 员 李小强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