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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余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余某。被告叶某。余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顾 峰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