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冷某某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某某,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某,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冷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勇审 判 员 余 多 成代理审判员 朱 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