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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受雇于“徐良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窜至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屯附近与汪某(已判刑)会合,将藏在玉米秆堆中的袋装原油装入黑BLN5**黑色伊兰特轿车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汪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魏某某逃跑。当场扣押原油0.98吨,价值人民币4474元,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经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在大庆市龙凤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子称过称单、原油价格证明、检测报告、原油价值说明,回收证明、犯罪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同案犯汪某的供述笔录、机动车信息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而与他人共同予以转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给企业造成损失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邹广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