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沈某某,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告程某某,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胜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