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章月华与叶国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月华,叶国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章月华。被告叶国苗。原告章月华与被告叶国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国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月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1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车站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原告。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办理了系争房屋交接。此后被告一直借故推托,至今仍未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其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经法院调解后被告仍未按其承诺迁出户口,故现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迁移户口的违约金217,905元。被告叶国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受让取得甲方名下的系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45.89平方米。合同第二条约定,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9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确认在2009年9月1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合同补充条款第2条约定,甲方承诺自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7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总房价款1%/日的经济赔偿责任。合同附件三第一条约定,乙方于2009年7月29日支付29,000元作为定金,待支付房款时抵作房价款;第二条约定,乙方于2009年8月1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51,000元;第三条约定,乙方于2009年9月10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397,000元,其中银行贷款200,000元,现金支付197,000元;第四条约定,乙方于2009年10月1日前办理物业房屋交接,并支付房款尾款20,000元。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署房屋交接书,双方在房屋交接书中确认由于物业、煤气表问题及户口没有迁出,尾款先支付15,000元,还有5,000元等到所有手续办完后支付。2011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就户口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到2011年6月1日把户口迁走,如不迁走可以每日按房屋总价2%计算违约金直到迁走为止。嗣后,因被告一直未迁出其户口,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系争房屋目前记载的权利人为原告,被告的户籍现仍在系争房屋中。审理中,原、被告曾就户口迁移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如在2014年11月1日前未将其户口迁出的,同意赔偿原告70,000元并放弃5,000元尾款。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双方协议、房屋交接书、房地产权证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双方协议及及诉讼过程中曾多次就被告的户口迁移问题达成协议,但被告至今仍未将其户口迁出系争房屋,,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其承诺的赔偿金额向原告支付7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国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国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章月华逾期迁移户口的违约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1.95元,由被告叶国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煌审 判 员 惠 力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