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牛宝利申请执行张世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宝利,张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牛宝利,男,49岁。被执行人张世忠,男,55岁。本院在执行牛宝利申请执行张世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世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牛宝利申请执行张世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集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