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彪旗风服装有限公司与林××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彪旗风服装有限公司,林××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彪旗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三村向阳路西四条25号。法定代表人杨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磊,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彪旗风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彪旗风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彪旗风公司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彪旗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彪旗风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林××负担2770元(已交纳),由北京彪旗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55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5元,由北京彪旗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赵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