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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范裕荣与全南后朴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谭海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裕荣,全南后朴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谭海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51号原告范裕荣,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郭立志,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南后朴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茅山林场。组织机构代码:68093282-0。法定代表人姜明华,经理。被告谭海奇,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裕荣与被告全南后朴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谭海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裕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裕荣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裕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范裕荣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