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杜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与孙国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孙国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杜民初字第27号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584号。负责人慕铁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亭,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忠。委托代理人张永华,滨州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与被告孙国忠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被告孙国忠���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红俊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张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