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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41号原告谢某,女,汉族,1967年3月29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候某,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