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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忠君与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君,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黄忠君。委托代理人:楼英飞。被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高。委托代理人:王德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君与被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灵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