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尹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兰,张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504号申请执行人:尹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尹兰与被执行人张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涤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涤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涤工资收入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