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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覃业祥等申请执行王大珍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玲,覃业祥,覃勇,宋宜新,王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玲,女,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市人。申请执行人:覃业祥,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市人。申请执行人:覃勇,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市人。被执行人:宋宜新,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王大珍,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系宋宜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玲、覃业祥、覃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宜新、王大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澧民四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继玲、覃业祥、覃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智抗审 判 员  曾祥能审 判 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