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萨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晶与关永华、任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关永华,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赵晶。被执行人关永华。被执行人任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强死亡,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关永华工资卡进行冻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