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威海能龙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威海能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山东荣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荷田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武,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明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能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东路287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婷审判员 鞠海峰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