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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逯某甲,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慧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婚前了解甚少,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经常打架、生气。2006年7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逯某乙,我本以为有了孩子,矛盾能够缓解,谁知被告对孩子及家庭仍不负责。2012年9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逯某丙。被告仍不务正业,家庭矛盾升级。原告无奈于2013年正月离开被告家,携子女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了诉请。判决后至今,我和被告从无往来,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由我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逯某甲辩称,原、被告2005年结婚,夫妻恩爱,和睦相处。2006年生下一男孩。为了这个家庭,被告在外打工挣钱。可在2010年,不幸的车祸发生了,导致经济比较困难。2012年女儿出生,原告受其母唆使要跟被告离婚,开始跟被告吵架、生气,无理取闹。被告经过考虑同意和原告离婚,但是,儿子在被告家抚养七年,被告要求必须抚养儿子,否则就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逯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0月6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06年7月23日生一男孩逯某乙,2012年9月5日生一女孩逯某丙,两个子女现均随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逯某甲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其后,双方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至今。上述审理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其二人并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况且,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逯某甲离婚,被告逯某甲提交书面答辩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婚生男孩逯某乙今后随被告逯某甲一起生活,婚生女孩逯某丙今后随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为宜。关于抚育费数额,参照原、被告的收入状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为每月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逯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逯某乙随被告逯某甲一起生活,原告李某某每月负担逯某乙抚育费200元;婚生女孩逯某丙随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被告逯某甲每月负担逯某丙抚育费200元。两子女2015年的抚育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起,原、被告分别于当年1月10日前给付对方所抚养子女当年的抚育费2400元,直至逯某乙、逯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