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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生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红江、王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生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敬,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祥敏,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陈红江,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红,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11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1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正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