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寒亭区水利局与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寒亭区水利局,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潍坊市寒亭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徐名刚,局长。被告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水利局诉被告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666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京涛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