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思平与欧特(南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平,欧特(南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陈思平。委托代理人邹锋、梁志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特(南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红斌,欧特(南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向东,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平与被告欧特(南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贲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