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俊梅与兰州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梅,兰州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梅。被执行人兰州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政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刘天放,该公司经理。王俊梅与兰州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民白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州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王俊梅支付2012年7月份的工资25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民白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