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锋与被告余金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张**。被告余**。原告张**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年**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儿,取名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几年以来,被告对原告进行打骂已经成了习惯。被告的家人对原告也是形同陌路,原告与被告已无共同语言,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余**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男孩儿,取名余**。**年**月**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引起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挽救婚姻和慎重考虑的机会,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