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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许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武某。上诉人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O13)梁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O13)梁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