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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波与董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董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陈波。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磊磊。原告陈波与被告董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波的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磊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6日,被告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息。后被告未予归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磊磊归还借款6万元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3118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磊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董磊磊于2012年9月6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波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因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磊磊向原告陈波借款6万元的事实,由原告陈波提供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磊磊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约定不明,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诉请利息不予支持。被告董磊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波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磊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吴永飞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施建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