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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1年10月5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委托我院进行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婚生女罗某某交由申请执行人携带抚养、并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婚生女的抚养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