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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曾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德文,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内江市胜利镇蟠龙路308号1幢1单元13号。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曾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温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茅 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