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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碧琼与游小平民间继承纠纷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琼,游小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473号��告刘碧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应友,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碧琼与被告游小平民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碧琼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游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碧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碧琼回对被告游小平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碧琼全部负担。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