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京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京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85号罪犯周京里,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京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京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二年。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周京里报请减刑二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奖分557.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京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京里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