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永坤与XX、胡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坤,XX,胡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5516号原告林永坤,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颂。被告XX,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志刚,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坤与被告XX、胡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