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文辉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文辉,李超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61-1号申请人乔文辉,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超永,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户民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超永驾驶的陕A777**号厢式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李超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777**号厢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