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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