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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申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家军、王玉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家军,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申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法科科员。被执行人黄家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玉琴,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宣州区人计委”)与被执行人黄家军、王玉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育费100000元,承担执行费4000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家军长期在外,地址不祥;执行人员到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