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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翠久与阳城县凤城镇尹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久,阳城县凤城镇尹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杨翠久,男,生于1940年1月8日,汉族。被告阳城县凤城镇尹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捆住,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久诉被告阳城县凤城镇尹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翠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翠久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翠久负担。审判员  裴晋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