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刘婵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2040-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刘婵凤。本院在执行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刘婵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已经关闭,被执行人刘婵凤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的房产正由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的库存纸的权属正在诉讼中,本院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2316.4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权利人吉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2040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