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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胜保与张现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胡胜保。被执行人:张现祥。申请执行人胡胜保与被执行人张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现祥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明执字第008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